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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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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水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王合水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6-25 16:34:3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水,男,1947年3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富安,河南地

合水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5 16:34:3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合水,男,1947年3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富安,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凯,开封市人民政府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灏,开封市房地交易登记中心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建华,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宏林,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松华、潘玉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王合水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王合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合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富安,被上诉人开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灏,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殷建华,被上诉人马宏林的委托代理人王松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