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合水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6-25 16:34:38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水,男,1947年3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富安,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凯,开封市人民政府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灏,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建华,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宏林,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松华、潘玉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王合水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3)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王合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合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富安,被上诉人开封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灏,被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殷建华,被上诉人马宏林的委托代理人王松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