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17 10:45: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郑行申字第100号 马跃秀诉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原郑州市公安局惠济第一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惠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第三人河南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郑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跃秀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于东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