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心战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17 10:44:3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10号 马心战: 你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26号行政判决不服,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交警四大队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没有遮挡号牌这一处罚条款;你不存在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即使有号牌被遮挡,也是因车辆设计缺陷及路况差的原因造成。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由交警四大队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复查认为,你作为车辆驾驶人应当保证车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驶条件,根据你驾驶车辆的号牌没有处于正常位置的事实,交警四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写明了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填写违法行为内容不完整,但是并不导致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