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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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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与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与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16 15:45:08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

中质质量保证中心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16 15:45:08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质质量保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3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戚维明,男,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单欣,男,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体系主管。

委托代理人刘强,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男,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原粉艳,女,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区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莉娜,女,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区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诉被上诉人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安区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丽杰

审  判  员  蔡  梅

审  判  员  袁武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