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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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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关于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11 16:27:31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 原告)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凯

关于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11 16:27:31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 原告)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凯,总经理。

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商业街7号楼615房。

委托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史恩飞,局长。

住所地:灵宝市新区工业西路。

委托代理人冯宗民,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岩岩,该局法制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上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胜泽、被上诉人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冯宗民、刘岩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天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肖爱祥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