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赵正军与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7-18 09:50:32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上行初字第8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赵正军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7-18 09:50:32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上行初字第8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郑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正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孙超、孙梦怡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正军诉称:2013年4月6日,原告向荥阳市质监局举报郑州博大面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博大面叶、博大儿童蝴蝶面强调添加鸡蛋未标注具体含量等违法行为,请求处罚。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2013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请求责令荥阳市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8月9日,被告要求原告补正原件三份、核对身份证和证据原件。原告于8月14日向被告发告知书,告知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被告至今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原告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决。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补正告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对于被告要求补正的行为,原告已经告知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予以受理,原告没有放弃复议申请。

2、(2013)郑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一份及(2013)登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证明复议机关以核对原件为由要求补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证明被告要求原告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2013年8月7日赵正军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2)举报书1份;(3)质监局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1份;(4)赵正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无法确认是否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供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单独使用。二、被告下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据此,被告于2013年8月9日对原告下达了荥政(补复通)字[2013]第10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5日内补正以下材料:(1)提交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三份(已提交两份);(2)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3)核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证据原件。当日,邮寄送达至原告赵正军。被告下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三、原告收到补正通知书后,在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综上所述,被告收到原告赵正军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依法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在原告赵正军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中,被告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据在卷材料和事实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赵正军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正军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无法确认是否是其本人意思表示。

2、荥政(补复通)字[2013]第10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原告赵正军补正告知书;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而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要证明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是没有理由的,因被告没有收到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证据3没有异议。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要证明问题没有法律依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要求原告补正的事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应的法律依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通过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6日,原告赵正军向荥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郑州博大面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博大面叶、博大儿童蝴蝶面强调添加鸡蛋未标注具体含量和涉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未保存二年、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等涉嫌违法行为,请求处罚,荥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告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荥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告的举报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7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复议申请书2份、举报书1份、质监局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1份、赵正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2013年8月9日被告对原告下达了荥政(补复通)字[2013]第10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补正通知书5日内补正以下材料:一、提交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三份(已提交两份)。二、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三、核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证据原件。并告知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收到补正通知书后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告邮寄了补正告知书,称被告要求补正的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请被告及时予以受理。此后,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是否受理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复议决定。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范围为限。本案中,原告赵正军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其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表述清楚,被告应当及时受理。被告认为原告材料不齐全并通知要求原告补正,其要求的补正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但被告在举证期内并未提交其要求原告补正的事项是属于法律规定由申请人应当补正的相关证据。原、被告虽对申请材料是否需要补正存有争议,但原告收到补正通知后仍及时向被告邮寄了补正告知书,表达并确认了自己要求被告受理复议申请的真实意思,原告的行为构不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情形,被告以未补正要求的材料为由认定原告“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