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与余静及郎平、周国强、周苗、张宗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17 17:43:4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申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平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希瑞,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海,男,该局干警。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静,女,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第三人郎平,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第三人周国强,男,1965年6月15日生,住址同 上,与郎平系夫妻关系。 原审第三人周苗,女,1988年4月24日生,住址同上,系周国强、郎平之女。 原审第三人张宗辉,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与被申请人余静系夫妻关系。 申请再审人信阳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与被申请人余静及原审第三人郎平、周国强、周苗、张宗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信阳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于2014年7月2日以已与被申诉人余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信阳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信阳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