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18 17:17:5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立,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如祥,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慧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翔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徐建立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建立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徐建立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徐建立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建立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