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18 17:10:0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57号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荥阳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彦辉,荥阳市公安局豫龙镇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汉红,女,汉族,1969年3月9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梅,女,汉族,1961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朋,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上诉人李汉红因治安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李彦辉,上诉人李汉红,被上诉人李俊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朋、任天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