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汉红诉荥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李汉红诉荥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18 17:10:0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荥阳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彦

李汉红荥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18 17:10:0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荥阳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彦辉,荥阳市公安局豫龙镇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汉红,女,汉族,1969年3月9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梅,女,汉族,1961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朋,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上诉人李汉红因治安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李彦辉,上诉人李汉红,被上诉人李俊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朋、任天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巩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