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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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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上诉人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18 16:59: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桂成,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18 16:59: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桂成,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巧云,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玲玲,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天乐,男,200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杜玲玲,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宇乐,男,201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杜玲玲,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

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永新,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政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万超,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健,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以被上诉人现认可杜国录死亡为工伤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五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撤回上诉;

三、准许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杜桂成、崔巧云、杜玲玲、杜天乐、杜宇乐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