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18 16:57:5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86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俐锋,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剑南,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岭,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亚杰,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刚岭以受理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鉴于陈刚岭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22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陈刚岭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审 判 员 崔绍伟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