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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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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胜、孙文静行政征收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胜、孙文静行政征收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18 10:28:4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朱胜,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

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朱胜、孙文静行政收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18 10:28:4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朱胜,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文静,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牟人口字第05-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牟人口征字第05-04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