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21 11:51:2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3)新中行再字第16号 法定代表人:安军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献民,延津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献锋,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植,男。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延津县公安局与被申请人肖植因行政赔偿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行初字第2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31日作出(2011)新行终字第43号行政赔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新行终字第43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行初字第2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景昌 审判员 李 信 审判员 李彦海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