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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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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公安局与肖植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延津县公安局与肖植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21 11:51:2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3)新中行再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安军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延津县公安局与肖植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1 11:51:27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3)新中行再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安军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献民,延津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献锋,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植,男。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延津县公安局与被申请人肖植因行政赔偿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行初字第2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31日作出(2011)新行终字第43号行政赔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新行终字第43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行初字第2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景昌

审判员  李  信

审判员  李彦海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