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因人防工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1 11:29:08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审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朱民喜,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卫民,该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伦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磊,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因人防工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驻人防易缴字[2013]第012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由于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诚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亦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驻马店市人防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驻马店市人防办以已与被申请人嘉富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人防办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驻马店市人防办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