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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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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国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国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迎战,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栓,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国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迎战,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栓,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四气,男,汉族,1937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来富,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系被上诉人刘四气之子。

委托代理人高均兴,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国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权利华,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栓、王玉祥,被上诉人刘四气及委托代理人刘来富、高均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雅 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