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国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贾迎战,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四气,男,汉族,1937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来富,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系被上诉人刘四气之子。 委托代理人高均兴,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国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权利华,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栓、王玉祥,被上诉人刘四气及委托代理人刘来富、高均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雅 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