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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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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赵正军诉郑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18 18:23:4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河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照阳、赵黎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

赵正军郑州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18 18:23:4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河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照阳、赵黎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照阳、赵黎静,被上诉人赵正军,原审第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玉涛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被上诉人赵正军于2014年6月26日分别向本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本案上诉、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鉴于赵正军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郑州市商务局撤回上诉;

二、 准许赵正军撤回起诉;

三、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83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商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