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18 18:13:1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郑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卉,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卫生厅。 法定代表人李广胜,厅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林、路政,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冯卉因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冯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O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