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仝月根诉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2 16:48:32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月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兰金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仝月根诉被上诉人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台前县住建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