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22 16:45:31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月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孙口镇孙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仝月根诉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