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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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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月根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仝月根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22 16:45:31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月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仝月根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2 16:45:31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月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孙口镇孙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仝月根诉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