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22 16:33:50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彩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孙口镇孙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彩兴因与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彩兴及委托代理人张元江,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张守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驳回岳彩的起诉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日作出的(2013)台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