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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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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彩兴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关于岳彩兴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22 16:33:50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彩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关于岳彩兴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2 16:33:50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彩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孙口镇孙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彩兴因与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彩兴及委托代理人张元江,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张守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驳回岳彩的起诉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日作出的(2013)台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