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民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2 16:30:07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孟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昆,该局副局长。 原审被告台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范中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刚荣,该局民警。 上诉人孟祥民诉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3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祥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守彬,原审被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赵华昆,台前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孙刚荣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