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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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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民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孟祥民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22 16:30:07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孟祥民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2 16:30:07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孟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昆,该局副局长。

原审被告台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范中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刚荣,该局民警。

上诉人孟祥民诉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3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祥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守彬,原审被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赵华昆,台前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孙刚荣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