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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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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均等13人与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陈学均等13人与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7-22 11:18:0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学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

陈学均等13人与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2 11:18:0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学均,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延尾,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学新,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老闷,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陆军,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延歆,男,193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建新,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光欣,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瑞安,男,193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建国,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建玲,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铁娃,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孔天明,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学均等13人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涧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洛市编[2008]67号文件,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关,其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