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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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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红珍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上诉人陈红珍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7-23 16:18:2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珍,

上诉人陈红珍诉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7-23 16:18:2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珍,女,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王跃民,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址同上,与陈红珍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冠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忠,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俊涛,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负责人:刘志刚,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该分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磊,该分行人力资源部科员。

上诉人陈红珍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市工行)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郾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5月22日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红珍的委托代理人王跃民、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林忠、陈俊涛、原审第三人市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王小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原告陈红珍向被告市人社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考试面试的评分标准和依据等四项信息。2013年11月28日被告市人社局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陈红珍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同日陈红珍签收。2013年12月21日被告又以邮政快递的形式给陈红珍送达了《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与《关于陈红珍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一致,为:1、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考试中,面试的评分标准和依据是什么?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面试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面试考官均来自外地,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每组面试考官7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评分依据见后面附件。详情可向省公务员局咨询。2、2008年以来人劳局“三公”消费是多少?可以在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3、2010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区)是否逢进必考,是否有进人没有考试的?(1)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我市行政机关进入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原则,并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录,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招录307人。(2)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都符合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主要是市编委2012年下发的漯编[2012]11号文件,公开招聘力度在不断加大,仅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就公开招聘136人。4、工行是否报告过有人买断工龄,是否批准?没有报告,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2014年2月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豫人社复议(201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2013年2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项第二个问题和第四项第二个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复。

另查明:原告陈红珍的丈夫王跃民原为市工行职工,2000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批准其自谋职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市人社局在2013年11月2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2013年12月18日书面告知了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于2013年12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的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及回复形式。《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就被告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予以了答复,并同时告知了不属于自身职责的事项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要求被告对《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项第二个问题和第四项第二个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复。被告在《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原告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除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公开招聘136人外,还有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没有考试的;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被告没有审批权,明显不经过被告审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红珍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红珍负担。

上诉人陈红珍上诉称,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没有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做出具体的答复,只是做了大致的回复。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请求撤销(2014)郾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公开回复上诉人的信息申请。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称,市人社局在《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陈红珍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市直事业单位除公开招聘外,还有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被告没有审批权,明显不经过被告审批。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市工行答辩称,陈红珍不是我行职工,不可能存在用工矛盾,和我行没有关系。有关工行买断工龄一说不符合事实。我行曾有员工自愿申请、逐级审批、自谋职业的情况,不属于组织裁员,没有向劳动主管部门告知。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明确回答了上诉人陈红珍提出的第三项第二个问题和第四项第二个问题?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珍提出的第三项问题是:3、2010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区)是否逢进必考,是否有进人没有考试的?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第三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是:(2)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都符合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主要是市编委2012年下发的漯编[2012]11号文件,公开招聘力度在不断加大,仅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就公开招聘136人。上诉人陈红珍提出的第四项问题是:4、工行是否报告过有人买断工龄,是否批准?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第四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是:没有报告,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上诉人陈红珍上诉称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没有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做出具体的答复,只是做了大致的回复,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上诉人陈红珍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均已经明确告知,没有侵犯上诉人陈红珍的知情权。上诉人陈红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