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银伟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3 15:23:2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4号 原告张银伟,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 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 被告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 原告张银伟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尉氏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