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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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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银伟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原告张银伟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23 15:23:2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4号 原告张银伟,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 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 被告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

原告张银伟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行政制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3 15:23:2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4号

原告张银伟,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

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

被告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

原告张银伟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行政制一案,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尉氏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