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23 15:22:2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56号 原告张卫新,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生。 法定代表人路云,县长。 第三人张学义,男,汉族,住通许县城北开发区西段北侧。 张卫新诉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为通许县人民政府,为保证本案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