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卫新诉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张卫新诉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23 15:22:2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56号 原告张卫新,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生。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云,县长。 第三人张学义,男,汉

张卫新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3 15:22:2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56号

原告张卫新,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生。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云,县长。

第三人张学义,男,汉族,住通许县城北开发区西段北侧。

张卫新诉通许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为通许县人民政府,为保证本案依法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