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23 15:21:4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美英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3 15:21:4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

原告汤桃力,男,汉族,1950年6月1日生。

原告王剑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

原告美英,女,汉族,1973年4月12日生。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