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3 15:21:4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 原告汤桃力,男,汉族,1950年6月1日生。 原告王剑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杞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