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23 15:19:3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温萍涛,女,汉族,1972年8月9日生。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第三人张继华,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生。 温萍涛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房地证号:3381022)位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