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23 15:18:1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汴行初字第3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第三人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洪,主任。 李建文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O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