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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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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7-23 14:48:0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新乡气象局防雷装置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7-23 14:48:0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周,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周官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洪宾,该局执法队队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杰,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上诉人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周,新乡市气象局委托代理人任洪宾、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新乡市气象局执法工作人员到原告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原告正在施工建设的嘉联橄榄城D-8#、D-9#楼未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验收手续,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安全隐患。被告即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先后向原告下达了《气象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气象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验收手续,并拟给予原告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验收手续。2013年7月31日被告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以书面答复方式向原告详细阐明了相关的证据、依据。2013年9月13日,被告经集体讨论研究后,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内容,作出了(新)气罚〔2013〕09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同时,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告新乡市气象局是新乡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具有监督管理权。原告开发建设的嘉联橄榄城D-8#、D-9#楼属于正在建设的新建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被告核准擅自施工,被告依照法定程序,依据相关防雷装置管理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行政处罚违法的诉讼理由,缺乏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其请求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新乡市气象局作出的(新)气罚(201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前置调查程序明显违法。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开发建设的嘉联橄榄城D-8#、D-9#楼属于正在建设的新建项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上诉人于2008年6月规划设计通过时,就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手续,其违法行为就发生在2008年而不应以被上诉人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3、被上诉人适用新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新乡市气象局答辩:本案中嘉联橄榄城D-8#、D-9#楼正在施工建设、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即包括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和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两项内容,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的持续违法状态,不应适用2005年已废止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应适用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于本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是气象行政管理部门,我们要求上诉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法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手续,是履行法律赋予我局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新乡市气象局是新乡市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具有监督管理权。上诉人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嘉联橄榄城D-8#、D-9#楼属于正在建设的新建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按照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新乡市气象局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诉人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嘉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夏  勇

审 判 员  随  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