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2 17:06:02 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陈红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民,男,汉族,高中文化。 法定代表人田冠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忠,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俊涛,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负责人刘志刚,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该分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磊,该分行人力资源部科员。 原告陈红珍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市工行)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珍委托代理人王跃民、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忠、陈俊涛、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王小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红珍诉称:2013年11月24日我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2010年以来漯河市(含县区)的事业单位是否有进人没有考试的和在市工行职工进行买断工龄时是否批准过等信息,被告在回复中并没有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上述两项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复。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我局于2013年11月28日收到原告向我局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2012年我局三公消费开支等四项信息。我局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了《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以邮政快递的形式于同年12月21日送达了原告。原告不服我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三、四项,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省厅维持了我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我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第三人市工行述称:原告陈红珍我行查无此人。有关工行买断工龄一说不符合事实,我行曾实行由员工个人自愿申请,逐级审批的原则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情况,不属于组织裁员。我行在办理由员工个人申请自谋职业手续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需要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均经过地方劳动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漯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陈红珍向我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第二组证据,快递回执,证明我单位收到申请的日期为2013年11月28日。第三组证据,《关于陈红珍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我单位已经给申请人陈红珍作了告知,作出告知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8日。第四组证据,快递回执,证明申请人陈红珍收到了告知书。第五组证据,行政复议申请,证明原告申请了复议;关于陈红珍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的答复,证明我单位对复议申请作了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复议结果为我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第六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明我局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信息公开在15个工作日答复。证据七漯编(1991)45号、漯编(2012)11号文件,证明事业单位进人途径很多,除了考试,还有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 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陈红珍身份证,证明原告有权利向被告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第二组证据,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三组证据,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被告向原告作出了信息公开的答复。第四组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进行过行政复议。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为证明其主张,第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一跃民自谋职业申请书,证明2000年8月23日,王跃民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第二组证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一份,证明2000年10月25日,根据工银发[2000]99号文件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经王跃民同意并签名 、合同管理机关盖章(漯河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漯河分行同意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一份。第三组证据,工银豫人[2000]161号文,王跃民本人提出申请,自愿与我行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四组证据,自谋职业协议书,证明王跃民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一份。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第二、第四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有异议,对河南省工行161号文件批复有异议,这个批复的名字与王跃民合同名字不相符,与王跃民的户籍信息也不相符,不能证明河南省工行同意解除漯河市工行与王跃民的劳动合同,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对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第一、第三、第四组证据不予质证。对第二组证据解除(终止)劳动证明有异议,此证据是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买断工龄,此证据更不是向劳动部门报告,此证据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此证据由劳动仲裁加盖公章后,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需向社保部门提交的证明(表后附有说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原告陈红珍向被告市人社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考试面试的评分标准和依据等四项信息。2013年11月28日被告市人社局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陈红珍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同日陈红珍签收。2013年12月21日被告又以邮政快递的形式给陈红珍送达了《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与《关于陈红珍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一致,为:1、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考试中,面试的评分标准和依据是什么?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面试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面试考官均来自外地,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每组面试考官7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评分依据见后面附件。详情可向省公务员局咨询。2、2008年以来人劳局“三公”消费是多少?可以在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3、2010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区)是否逢进必考,是否有进人没有考试的?(1)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我市行政机关进入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原则,并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录,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招录307人。(2)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都符合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主要是市编委2012年下发的漯编[2012]11号文件,公开招聘力度在不断加大,仅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就公开招聘136人。4、工行是否报告过有人买断工龄,是否批准?没有报告,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2014年2月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豫人社复议(201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2013年2月24日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对《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项第二个问题和第四项第二个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复。 另查明:原告陈红珍的丈夫王跃民原为市工行职工,2000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批准其自谋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