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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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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淇县宏祥养殖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淇县宏祥养殖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25 10:09:55 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淇行执字第2-4号 被执行人淇县宏祥养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玉林,男,1971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

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淇县宏祥养殖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5 10:09:55

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淇行执字第2-4号

执行人淇县宏祥养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玉林,男,1971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淇县宏祥养殖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没有其他适宜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适宜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英

审  判  员  孟凡洲

审  判  员  张玉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