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7-25 10:08:50 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淇行执字第1-3号 被执行人淇县中医院。 本院在执行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淇县中医院药品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系半公益性事业单位,履行部分义务后,除固定资产外,没有其他适宜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适宜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14)淇行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英 审 判 员 孟凡洲 审 判 员 张玉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