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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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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臻博不服翟庄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龙塘村万臻博、李偏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万臻博不服翟庄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龙塘村万臻博、李偏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7-24 10:50:37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召行初字第6号 原告万臻博,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

万臻博不服翟庄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龙塘村万臻博、李偏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7-24 10:50:37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召行初字第6号

原告万臻博,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用鸽,女,汉族,1957年4月3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翟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翟庄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继伟,翟庄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慧敏、于华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偏,女,汉族,1930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宏、王亚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臻博不服翟庄办事处2013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龙塘村万臻博、李偏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臻博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用鸽、娄梦,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慧敏、于华良,第三人李偏及委托代理人王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翟庄办事处根据原告提出的的宅基地确权申请,对原告万臻博与第三人李偏宅基地纠纷进行了调查,并与2013年9月4日作出了翟办〔2013〕38号《关于对龙塘村万臻博、李偏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主要有:原告万臻博的父亲李二庆是第三人李偏的二儿子,李二庆和万用鸽结婚后,与其父李保成(已去世)、其母李偏一起居住在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上所盖的房屋,该房屋大部分由李保成出资,李二庆负责出力建造,建成后共同居住。1982年元月,原漯河市人民政府为李保成颁发了林权证。1984年6月,在万臻博两岁时,李二庆因家庭琐事与其父母发生争吵,上吊死亡。后万用鸽与李保成、李偏因李二庆的遗产问题发生纠纷,1987年3月2日,经源汇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源汇区法院据此协议作出了(1987)法民调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之后万用鸽改嫁,万臻博随其母万用鸽生活。此处宅基地与地上房屋一直由李保成、李偏夫妇使用。万臻博成年后,多次向村组申请规划新宅基地,村组以李二庆的宅基地可由万臻博继承使用为由未予允许。2011年,李保成因病去世,李偏在此独自居住。2013年2月,因房屋年久失修,李偏出资把旧房盖新房,万臻博阻止,双方产生争议。经村委会、办事处多次调解无效后,万臻博向翟庄办事处提出了宅基地确权申请。翟庄办事处经调查后认为: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不能继承。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上注明的该处宅基地的户主是李保成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1987年,原告的母亲万用鸽与李保成的继承纠纷,双方也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对李二庆的遗产进行了划分,万用鸽已经取得了应得的财产。万用鸽改嫁后,原告随其母亲生活,没有再在该处宅基地上居住。李保成、李偏夫妇自该处宅基地建成房屋后一直长期在此居住。2013年2月,因房屋年久失修,第三人李偏扒旧房盖新房,现新房已经完工并使用。据此,被告翟庄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确认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李偏。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土地登记材料、林权证、李贵安出具的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证明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保成、李偏夫妇。2、张风霞等十人出具的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李桂仙、李凤鸽出具的证明,2014年4月9日村委会的危房改造证明,证明李保成、李偏夫妇自上世纪70年代至今就在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上居住,2013年因房屋年久失修而进行了改造,原告及其母亲万用鸽自1984年起未在该处宅基地上居住。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1987)法民调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本案宅基地权属清楚,已不存在争议。4、漯河市人民政府〔2012〕29号会议纪要,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政〔2012〕48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召陵区人民政府召政复决字〔2013〕2号复议决定书,证明翟庄办事处对争议宅基地进行确权未超越职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证明宅基地所有权依法系村集体组织所有,不能继承,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依法有使用权,而原告系国家公职人员,不符合享有宅基地条件。翟庄办事处系以组织法成立的召陵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享有召陵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李二庆成年时,也就是1970年之后,龙塘村为其划了一处宅基地,李二庆及其父亲李保成、母亲李偏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1981年,李二庆与万用鸽登记结婚,在此共同居住。1982年4月,原告万臻博出生。1984年李二庆因家庭问题上吊死亡。1987年3月,在源汇区法院主持下,就李二庆的遗产问题,万用鸽和李保成达成协议。此后,万用鸽带着原告万臻博搬离该处住宅。2000年以后,万臻博成年后,多次向村组提出要求,申请规划宅基地建房,村、组干部均告知原告,1982年,村里已经为原告的父亲李二庆规划过一处宅基地,李二庆去世以后,现在该处宅基地就归万臻博使用。当原告万臻博要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时,却遭到李偏及其长子李庆一、女儿李桂仙的百般刁难,无理阻挠,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李庆一、李桂仙为了实现霸占该处宅基地的目的,不顾原告万臻博及其母亲的强烈反对,以为李偏翻建新房为名,强行在该处宅基地上建起一座楼房,严重侵害了原告万臻博的合法权利。翟庄办事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市政府为李保成颁发的林权证早已作废,同时由于李保成已经去世,第三人李偏也不是林权证的合法持有人,该林权证也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林权证仅证明持证人对林木有所有权对林地有使用权,林权证不是可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凭证。原告万臻博的母亲万用鸽与李保成在源汇区法院达成的调解书上,没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法院也无权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处理,万臻博当时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继承诉讼,该调解书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该调解书也明确原告独立生活后随母或随祖父由其自择。翟庄办事处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宅基地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翟庄办事处不是一级政府,其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显然属于超越职权。该处理决定也违反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万臻博。因为万臻博是龙塘村村民,万臻博成年后,多次向村组要求为其规划宅基地用于建房,村组干部均告知原告已为其父亲李二庆规划过一处宅基地,李二庆去世后,现在该处宅基地就应由万臻博使用。原告认为翟庄办事处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要求撤销翟庄办事处作出的该处理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万臻博户口本、身份证,证明万臻博户籍所在地为召陵区龙塘村371号,系龙塘村居民。2、龙塘村证明一份,证明万臻博系龙塘村村民李二庆的儿子。3、《有关此处宅基地使用权》及翟庄办事处《证明》,证明本案诉争宅基地当年是为李二庆所划;万臻博成年后,村里没再为其规划宅基地,村组意见是当年为李二庆所划宅基地应由万臻博继承使用;翟庄办事处辖区各村宅基地由村组统一规划安排。4、源汇区法院调解笔录。证明调解书没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也明确万臻博独立生活后随母或随祖父由其自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