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超与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7-23 17:09:3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龙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李风超,女,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程和平,职务: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职务: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智君,男,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栗伟,男,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超诉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靖 文 审 判 员 李 群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金 斌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 瑞 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