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05 15:46:17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2014)固行审字第1号 被申请执行人刘本华,男,汉族,42岁,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刘本华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 ]第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27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刘本华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本华作出了行政处罚。 被申请执行人刘本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年9月27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刘本华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刘本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3 年6月27日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案件申请费490.6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刘本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