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05 15:42:5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2013)固行审字第5号 被申请执行人陈光友,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6月13日对陈光友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 2013]第0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收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13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陈光友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决字[ 2013]第05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陈光友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光友作出行政处罚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