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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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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百清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百清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8-05 15:40:29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固行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执行人陈百清,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百清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05 15:40:29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固行审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执行人陈百清,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24日对陈百清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 2013]第0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收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24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陈百清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决字[ 2013]第0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陈百清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陈百清作出行政处罚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