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15 16:22:33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宾。 委托代理人朱文志,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制室主任。 法定代表人杨广川。 委托代理人郭凯,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牟建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在万三路与万洪路交汇处向东2公里路南侧开工建设的仓储交易工程,在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年)牟建罚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