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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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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风恋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刘风恋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06 09:44:59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延杰。 委托代理人张军。 委

刘风恋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06 09:44:59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延杰。

委托代理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赵景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胡坡,男,1942年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风恋(曾用名刘风联),女,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胡坡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军、赵景伟,上诉人胡坡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涛,被上诉人刘风恋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12月,胡坡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为其购置的位于新华区焦店镇武庄村一组的房宅地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时提交了胡坡与刘风恋签订的《房宅地买卖契约》等材料,2005年12月9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胡坡颁发了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第三人胡坡向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为其购置的位于新华区焦店镇武庄村一组的房屋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了原告刘风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宅地买卖契约》和胡坡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刘风恋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显示:房产证号为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所有权人为刘风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房屋座落位置为焦店镇武庄村一组,房屋状况为平房3间,建筑面积100m2 ,东至朱红军,西至朱兴丽,南至路,北至路。《房宅地买卖契约》由刘风联以甲方名义,胡坡以乙方名义于2004年6月9日签订,契约主要内容为:“上述双方,就位于新华区焦店镇武庄村四站南侧,新居民区划分给刘风联所有的宅基地一块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契约:一、该宗土地东西宽10.50米,南北长20米,东至朱红军,西至米辛丽,北至路,南至路,计210m2。二、土地权属无异议。房产证件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负担费用。三、通过协商,以正价壹万伍仟元卖给乙方管业使用”。该契约的真实性刘风恋和胡坡予以确认。2005年12月9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据此为胡坡办理了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位于焦店镇武庄村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胡坡,所有权性质为私有。现刘风恋以其亦持有该处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胡坡颁发的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现刘风恋仍持有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1998年4月19日为其颁发,胡坡所持有的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9日为其颁发,该两证上登记的房屋座落位置及四邻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胡坡办理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依据的是胡坡提交的原告刘风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宅地买卖契约》和胡坡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刘风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明确显示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刘风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且办理有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在答辩中亦称,经其审查,涉案房屋系刘风恋所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在明知该处房产上办理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未要求胡坡提交原所有权人刘风恋的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仅依据刘风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宅地买卖契约》和胡坡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即为胡坡颁发了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河南省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试点实施方案》第二部分“产权登记”第3条第④项的规定,即购买的房屋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应提供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作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负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的义务,而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未严格审查,未尽到依法审查的职责,在胡坡未提交原所有权人刘风恋的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件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为胡坡颁发了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且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所持有的平新房字第020191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作出相关处理,导致该宗土地上存在两个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胡坡颁发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履行依法审查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9日办理的平新房字第0200297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上诉称, 胡坡系水库移民回流人员,无职业无住房,经与刘风恋平等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宅地买卖契约》,刘风恋将涉案宅基地转让给胡坡,胡坡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六间,根据《河南省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试点实施方案》之规定和响应解决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和精神,我机关根据胡坡提供的《房宅地买卖契约》及我处所存刘风恋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材料,于2005年12月依法为胡坡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该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刘风恋诉胡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均认定刘风恋将涉案宅基地转让给胡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宅基地作为不动产已经发生物权变更,涉案宅基地归胡坡所有。一审行政判决未结合(2013)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平民三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判决撤销胡坡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与生效法律文书相悖,该行政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并判决驳回刘风恋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