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06 09:28:1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平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贵基,又名张银,男,1944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有基,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重阳,鲁山县鲁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留军。 委托代理人王军海。 委托代理人高彬峰。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中敏,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留义,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贵基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行初字第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贵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有基、苏重阳,被上诉人鲁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海,被上诉人赵中敏的委托代理人吴留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鲁山县人民政府2013年6月28日为赵中敏颁发了鲁集用(2013)第0301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贵基与第三人赵中敏均为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原老二队村民。1980年李庄村原老二队分成三、四、五三个村民小组,原告分到三组,第三人分到五组。1984年李庄村开始实施村镇两级规划,1986年李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告下发关于农房规划的通知,通知原告因李庄村道路加宽,需占用原告房屋一间多,原告下余一间多房屋并给第三人赵中敏家。因原告张贵基新房尚未建起,故其不拆除老房,1991年张良镇农房办处理拆除。1992年元月10日,鲁山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赵中敏颁发鲁农房字N0.0078407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宅基地座落于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西头,面积0.362亩。2013年5月第三人向鲁山县政府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向鲁山县人民政府提供了鲁农房字N0.0078407号《宅基地使用证》、换证申请书、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确认证明、宅基地确认呈批表及第三人身份证明。鲁山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为第三人换发了鲁集用(2013)第0301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张贵基不服,于2013年8月22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平政复决(2013)4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鲁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中敏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赵中敏持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元月10日为其颁发的鲁农房字N0.0078407号宅基地使用证、换证申请书及相关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向被告申请换发土地证。被告依据第三人土地登记申请,经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张良国土资源所调查后,予以登记造册,为第三人换发鲁集用(2013)第0301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正确。在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出对该宗土地具有合法有效使用权的充分证据,故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贵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贵基负担。 上诉人张贵基上诉称,1980年李庄村原老二队分成三、四、五三个村民组,张贵基分到三组,赵中敏分到五组。2013年赵中敏扒掉侵占张贵基家宅基地的旧房准备建新房,张贵基阻止不让其建房,两家产生纠纷,按照相关规定,有争议的土地权属应不予登记。办证过程中鲁山县人民政府调查在先,赵中敏申请办证在后,鲁山县人民政府办证程序违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1951年土改时,张贵基一家分得李庄村西头草房三间,面积为0.218亩,张贵基一家在此居住至1991年。1986年村镇规划时,张贵基家土改时房屋地基和房前宅基用地并未规划,张贵基对土改时房屋地基和房前宅基用地有合法的使用权。一审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为:“1986年李庄村下发通知,需占用张贵基房屋一间多,下余一间多房屋并给赵中敏家”。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鲁山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我机关为赵中敏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清楚,登记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中敏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51年土改时,张贵基家在张良镇李庄西头有宅基地0.218亩,草房三间。张贵基与赵中敏原来均为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原老二队村民。1980年李庄村原老二队分成三、四、五三个村民小组,张贵基分到三组,赵中敏分到五组。1984年李庄村开始实施村镇两级规划,1986年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委会向张贵基下发通知,主要内容为:“李庄村道路加宽,需要你扒房一间……房子后边的地盘已归赵其龙(赵中敏之父)家使用,需要把你的厕所拆除、树木伐掉。”1991年李庄村三组在张贵基的自留地内给张贵基新划宅基地一处,当年张贵基在新划宅基地上建起新房,新房建起后张贵基老宅内的草房被拆除。1991年五组赵中敏在张贵基草房被拆的位置建起平房三间。1992年元月10日,鲁山县人民政府给赵中敏颁发鲁农房字N0.0078407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宅基地座落于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西头,面积0.362亩,该证面积涵盖了张贵基家土改时的老宅地。1996年张贵基所在的李庄村三组对村民耕种的大田地进行调整,在调整大田地时三组对1991年在新划宅基地建房的张贵基家减少的土地作了补偿。2013年4月,赵中敏拆掉旧房翻建新房时,张贵基阻止赵中敏施工,两家引发纠纷。2013年5月赵中敏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向鲁山县人民政府提供了鲁农房字N0.0078407号《宅基地使用证》、换证申请书、鲁山县张良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确认证明、宅基地确认呈批表及赵中敏身份证明。鲁山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为赵中敏颁发了鲁集用(2013)第0301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贵基不服,于2013年8月22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平政复决(2013)4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鲁山县人民政府为赵中敏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贵基不服,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