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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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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润生、雷胜利与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姚润生、雷胜利与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18 16:12:56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东

姚润生、雷胜利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18 16:12:56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安中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润生,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胜利,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姚润生,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雷胜利之夫。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北关区行政执法局)因被上诉人姚润生、雷胜利诉该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关区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云,被上诉人姚润生并作为雷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3日对姚润生、雷胜利作出(2014年)安北执罚字第3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姚润生、雷胜利于2013年11月4日在永安街天域国际小区南门东侧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建设,该建设为二层,违法建设面积147.9平方米。认定姚润生、雷胜利的行为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决定给予姚润生、雷胜利限期拆除并罚款15000元的处罚。姚润生、雷胜利不服,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建筑位于永安街天域国际小区14号楼东侧,该地块系经过市规划局审批,由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天域国际小区内使用的地块,使用权归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姚润生、雷胜利在 2013年6月18日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出具证明同意其在该公司具有使用权的该地块上建房后,未经审批在该地块建设面积为147.9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一座。该建筑的地基及一层墙体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成。在北关区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期间,姚润生、雷胜利向其提交了三份邻居同意其盖房子的证明,北关区行政执法局没有调查核实,亦没有将该三份邻居证明入卷。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规定,适用的是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根据上述裁量标准,认定原告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违反该条款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审法院认为:北关区行政执法局对本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姚润生、雷胜利未经审批在市规划局审批过的天域国际小区14号楼东的空地上建筑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但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裁量标准、处罚标准与处罚结果不符。北关区行政执法局没有将姚润生、雷胜利向其提交的三份邻居同意其盖房子的证明入卷,亦没有调查核实,北关区行政执法局适用的裁量标准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与姚润生提交的上述三份邻居同意其盖房子的证明在事实上相互矛盾。综上,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安北执罚字第3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安北执罚字第3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关区行政执法局承担。

上诉人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上诉称:一、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4年)安北执罚字第3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姚润生、雷胜利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天域国际小区14号楼东的绿地上建筑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姚润生、雷胜利作出限期拆除,并处罚款150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2014年)安北执罚字第3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姚润生、雷胜利答辩称:一、(2014年)安北执罚字第3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了规划许可,本案所涉房屋是姚润生、雷胜利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建成一层的基础上加盖而成,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北关区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期间姚润生、雷胜利提供了三份邻居同意盖房的证明,但北关区行政执法局对该三份证明未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将其装订入卷,以至于造成该局对姚润生、雷胜利作出错误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据此,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北关区行政执法局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认定姚润生、雷胜利未经审批在天域国际小区南门东侧擅自进行建设房屋的行为为严重违法。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姚润生、雷胜利的处罚标准应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北关区行政执法局对姚润生、雷胜利作出的(2014年)安北执罚字第3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为限期拆除并罚款15000元。该处罚结果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处罚标准不符。另外,北关区行政执法局对于姚润生、雷胜利向其提交的三份邻居同意其盖房子的证明,既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将其装订入卷,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故北关区行政执法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阎丽杰

审  判  员 蔡  梅

审  判  员 袁武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