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伟伟、张小青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18 11:08:35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22号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李伟伟,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小青,女,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牟人口征字第04-1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牟人口征字第04-1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