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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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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华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上诉人潘华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8-19 15:12:3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潘华芳,女, 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73年1月1

上诉人潘华芳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5:12:3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潘华芳,女, 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谷雨,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谷冰,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热电厂职工。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国定,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涛,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潘华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华芳及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涛,被上诉人谷雨、谷冰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耀河,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平、王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王   荣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