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19 15:12:35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驻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潘华芳,女, 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谷雨,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谷冰,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热电厂职工。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国定,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涛,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潘华芳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华芳及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涛,被上诉人谷雨、谷冰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耀河,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平、王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王 荣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