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计生委申请强制执行慕玉彬王晓雅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计生委申请强制执行慕玉彬王晓雅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8-19 11:14:30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浚行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

计生委申请强制慕玉彬王晓雅社会抚养费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1:14:30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浚行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王慧冰, 浚县屯子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慕玉彬,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晓雅,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慕玉彬、王晓雅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审  判  员  赵秀岭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