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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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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应征、焦应召与叶县人民政府为河南绿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叶国用(2014出)第012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焦应征、焦应召与叶县人民政府为河南绿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叶国用(2014出)第012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19 10:48:08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叶行初字第5号 原告焦应征,男,1970年12月3日出

应征、焦应召与叶县人民政府河南绿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叶国用(2014出)第012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0:48:08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叶行初字第5号

原告焦应征,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焦应召,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古松,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民,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建桥,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叶县国土资源局职工。

第三人河南绿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耀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晓锋,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绿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延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应征、焦应召不服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绿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韵公司)颁发叶国用(2014出)第012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应征、焦应召及委托代理人张朋升,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向民、冯建桥,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晓锋、刘延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叶县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叶国用(2014出)第012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焦应征、焦应召诉称,2014年1月26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在原告焦应征、焦应召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颁发了叶国用(2014出)第0126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包括原告祖坟、树木及宅基地在内的约80亩土地登记给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原告焦应征、焦应召认为,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侵犯了他们对树木的所有权及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颁证的程序违法。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完整,没有申请时间。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未足额缴纳税费,只缴纳契税,没有缴纳印花税。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的地籍调查表不完整,地籍调查表仅有49页、50页51、56页,缺少了缺页的部分。被告叶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地籍调查表缺少《地籍调查规程》所规定的必须记载的调查项目。且地籍调查时,地籍调查表的内容未显示被调查的土地上面有多处房子和原告焦应征、焦应召的祖坟一处,包括八个坟头及数百棵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第18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提供第三人申请登记时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证明,否则不予登记。被告叶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告时间是2014年1月15日,并且显示该公告是依据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予以公布,并附有审核情况表,但是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受理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的申请是在2014年1月21日,对其审核是在2014年1月21日之后,这样从逻辑上来说,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和被告作出的公告,这两个内容必然有一个是伪造的。所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办证程序是违法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颁发的叶国用(2014出)第0126005号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焦应征、焦应召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叶县城关乡焦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该宗争议土地,有祖坟一处,共八个坟头,坟地种有杨树几十棵,四年桃树数百棵; 2、照片一张,证明原告焦应征、焦应召祖坟的存在;3、人民网网页一份,内容是原告焦应征、焦应召的投诉及叶县县委的官方答复,证明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办证时原告焦应征、焦应召的祖坟及树木仍然存在;4、反映本案争议土地现状的照片共七张,证明至今争议土地上仍有多处房屋存在,原告焦应征、焦应召所主张的宅基地有其购买的大量的基石以及原告坟地和树木的存在状况;5、《土地登记办法》,说明被告的办证行为不符合第9条强制性规定及第18条禁止性规定,存在没有提交附属物权属证明、完税凭证这两项必须具备的申请资料。违反第18条规定在权属明显存在争议、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在未依法足额缴纳税费的情况下,该条明确规定不予登记。而被告违反该禁止性规定,违法为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办证的行为明显违法;6、《印花税暂行条例》、财务部及税务总局发布的(2006)162号文件,证明在土地出让环节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和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应当缴纳印花税;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证明墓地是国家承认的合法的殡葬用地,原告对自己的祖坟有合法的使用权。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辩称,2014年1月15日,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叶县国土资源局派员配合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对该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填制《地籍调查表》,邻宗地叶县林业局、河南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农机公司家属区代表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绘制了河南绿韵公司宗地图。经调查并审核,该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叶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的申请,制作了《关于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在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项目大门进行了张贴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公示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提出异议。2014年1月21日,叶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对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对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出让金收入专用票据、契税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2014年1月23日,叶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向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叶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叶县国土资源局在颁证过程中只是履行一般审查义务,而非严格审查义务。原告焦应征、焦应召认为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利,应当另案解决。关于个别材料填写的时间缺失及页码缺失,虽然材料存在瑕疵,但是这些瑕疵不影响土地登记的效力,这些瑕疵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办证违法的法律依据。印花税不是办理土地登记时应缴纳的税。地籍调查表是土地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主要是在登记申请前叶县国土资源局配合第三人就该宗地开展地籍调查,主要包括一是土地权属来源,二是四邻对界址认可,叶县国土资源局配合也是为确保地籍调查的真实性,总体来说地籍调查表是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但为确保真实性叶县国土资源局提前介入配合。审核情况公告,是为配合地籍调查开展的一项非法定的工作,土地登记办法并没有规定公告这一事项,但为确保地籍调查真实,确保其他权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土地登记的侵害,开展的一项公告公示行为,因此公告的时间与叶县国土资源局的受理时间并不矛盾。地籍调查表关于页码问题,表是老式的表,现在以测绘机构绘制的图纸为准,不存在缺页问题。总之,被告叶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绿韵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