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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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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涛与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张松涛与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19 10:46:13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叶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张松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书

松涛舞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0:46:13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叶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松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舞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书献,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方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振红,舞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原告张松涛不服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法院接到指定裁定后,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松涛,被告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飞、田振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松涛诉称,2008年3月10日经舞钢市尚店镇尚店村委会向尚店镇人民政府提出旧房翻新申请,尚店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先后向原告张松涛送达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但《规划许可证》却迟迟未给。2013年原告张松涛在诉舞钢市国土局一案的庭审材料中发现2008年3月10日申请的《舞钢市村镇建筑规划用地表》,规划证已办妥,但没有向其送达。原告张松涛认为,在《河南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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