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8-19 10:44:22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叶行初字第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绍,镇长。 委托代理人田振红,舞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东广,舞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原告张松涛不服被告舞钢市尚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法院接到指定裁定后,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松涛,被告舞钢市尚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振红、王东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松涛诉称,2008年3月10日张松涛经舞钢市尚店镇尚店村委会同意向尚店镇人民政府提出旧房翻新申请,尚店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先后向原告张松涛送达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但《规划许可证》却迟迟未给。2013年原告张松涛在诉舞钢市国土局一案的庭审材料中发现了2008年3月10日申请的《舞钢市村镇建筑规划用地表》,规划证已办妥,但没向其送达。原告张松涛认为,在《河南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