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孙肃争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原告孙肃争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8-19 10:19:27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宛龙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孙肃争,女,南阳市卧龙区物价检查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

原告孙肃争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0:19:27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宛龙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孙肃争,女,南阳市卧龙区物价检查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勇、樊军,南阳市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原告孙肃争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肃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勇、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肃争诉称,原告退休前系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科员。2011年10月退休。退休时按科员职务等级待遇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由被告每月发放。在原告退休当月,卧龙区政府以宛龙纪文(2012)65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起应给离退休人员增发185元养老金。原告退休时间恰在当月,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予以增发。原告退休后,被告于2011年9月核定原告每月的养老金为1249.90元,不知什么原因,被告每月扣发95.3元,实际领取115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4条之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得到保障,有关机关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但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对原告应增加的退休养老金不予增加,对核定应发放的养老金予以克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增发、补发养老金的请求,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发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每月185元养老金,并将2013年11月前所欠发的部分予以补发。2、补发从2011年9月每月扣发的95.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宛龙纪文(2012)65号文件,证明:原告应从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增发养老保险金185元。

2、原告退休审批表及工资卡。证明:原告审批养老金与实发养老金每月少发95.3元。

3、原告的公务员证一份。证明:原告系公务员,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应按公务员工资待遇补发养老保险金。

被告辩称:一、依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2001】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卧龙区人民政府宛龙政(1999)49号《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提基数(一)、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基数包括:1、机关干部: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性补贴、其他、未纳入工资的午餐补贴。2、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工资标准提高部分、福利性补贴、其他、未纳入工资的午餐补助。”和“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一)退(离)休、退职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包括:1、退(离)休费、退休补助费、退职生活费。2、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生活补贴……(二)退休、退职人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在养老项目统筹之列的,仍有原单位负责。”的规定,原告第一项请求未纳入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故不应支持。其次,南阳市卧龙区物价检查所是经卧龙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原告不具有或不曾经具有公务员身份,依法不应享受本案请求的待遇,如果要享受这些补贴,也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请有关行政单位审核批准。二、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请求,原告2011年11月退休前,所在的单位为其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在物价局《南阳市卧龙区机关工作人员2006工资套改花名册》中申报的内容为“职务工资380元、级别工资709元、地方津贴175元、保留的福利性补贴及其它74元,月工资总额合计1343元。”且该表说明中“6、区社会保险局将以此表作为各单位发放离退休费的依据。7、本表如出现错误、漏报、少报工资总额等情况的填报单位承担责任。”故我单位于2012年元月5日核定原告属于我单位应当支付的退休金标准为(380+709)85%+74+80+75=1154.6元,于当月为其发放并无不妥。另:我单位于2012年元月5日核定原告退休金并发放距今已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原告应当是在被告发给的第一个月退休金时应当已知,时至今日才起诉,已超过上述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三、目前,卧龙区所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津贴待遇均未纳入统筹项目。

被告提供如下文件和证据: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退(离)休、退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证件。”

2、宛财综(2012)25号,证明非公务员或非参照公务员的人员不在补贴之列。

3、宛纪文(2012)65号,第五条规定: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预增发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单位,由单位统筹各项资金来源,按现行收入分配政策发放到个人。”

4、宛龙纪文(2009)140号。

5、宛龙纪发(2011)7号。

二、证据

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原告工作单位系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告不具有或不曾经具有公务员身份。

2、原告退休审批表、2004年物价局《在职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南阳市卧龙区机关工作人员2006工资套改花名册》、南阳市物价检查所给我中心函。证明:原告所在单位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未如实申报给参保者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3、2012年元月5日《机关事业单位新退休人员工资校定表》一张、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拨付说明、2006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工资花名册、2012年2月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花名册(含7、8、10月各一张)、2012年2月差补、自支事业单位增减变动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11月已经知道我单位为其核定的本人养老金发放的标准。

4、《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补贴花名册》(2009年12月9日、2010年7月29日和2012年12月26日各一份)。证明:享受补贴的退休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