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0:10:02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宛龙行初字第00010号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勇、樊军,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原告李荣华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荣华及委托代理人杨超、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勇、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荣华退休前系南阳市卧龙区物价检查所科员。2005年3月退休,退休时按高级工职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由被告每月发放。原告退休后,卧龙区政府依据国家政策先后数次给离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但被告不执行国家政策,其中有四次对原告应增发的养老金不予增发:第一次,依据宛龙纪文(2009)140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高级工每月应增发236元养老金;第二次,依据卧龙区公务员各职级津贴补贴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高级工每月应增发240元养老金;第三次,依据宛龙纪发(2011)7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高级工每月应增发60元养老金;第四次,依据宛龙纪发(2012)65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高级工每月应增发190元养老金。上列四次被告应给原告每月增发762元的退休养老金,但被告至今拒绝增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4条之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得到保障,有关机关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但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对原告应增加的退休养老金不予增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增发、补发养老金的请求,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发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每月236元退休养老金,并补发2013年11月前所欠发的共62个月总计14632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发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每月240元的退休养老金,并补发2013年11月前所欠发的共40个月总计9600元;3、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发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每月60元的退休养老金,并补发2013年11月前所欠发的共29个月总计1740元;4、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发从201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每月190元的退休养老金,并补发2013年11月前所欠发的共26个月总计494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南阳市卧龙区纪委等六部门联合发的宛龙纪文(2009)140号文件。证明:原告应从2008年10月1日起补发相对应的养老金。 2、依据卧龙区公务员津贴补贴通知精神,原告应从2010年7月1日起应补发相对应的养老金。 3、宛龙纪发(2011)7号文件,证明同2。 4、宛龙纪文(2012)65号文件,证明:原告应从2011年10月1日起补发相对应的养老保险金。 5、社会保险法63条、86条。 6、社保法实施条例。 7、社会保险费交纳管理规定。 8、人社部的通知。5-8份证据证明被告不征收是不作为。 9、豫财办预(2008)175号文。证明:原告属于发放养老金的范围。 被告辩称:一、依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2001】51号)第二条(一)款规定和卧龙区人民政府宛龙政(1999)49号《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提基数(一)、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基数包括:1、机关干部: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性补贴、其他、未纳入工资的午餐补贴。2、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工资标准提高部分、福利性补贴、其他、未纳入工资的午餐补助。”和“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一)退(离)休、退职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包括:1、退(离)休费、退休补助费、退职生活费。2、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生活补贴。。。。。。(二)退休、退职人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在养老项目统筹之列的,仍有原单位负责。”的规定,原告请求未纳入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故不应支持。其次,南阳市卧龙区物价检查所是经卧龙区人民政府核定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原告不具有或不曾经具有公务员身份,依法不应享受其本案请求的待遇,如果要享受这些补贴,也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请有关行政单位审核批准。二、目前,卧龙区所有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津贴待遇均未纳入统筹项目。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一、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一)退(离)休、退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证件。 2、宛财综(2012)25号,证明非公务员或非参照公务员的人员不在补贴之列。 3、宛纪文(2012)65号,第五条的规定: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预增发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单位,由单位统筹各项资金来源,按现行收入分配政策发放到个人。” 4、宛龙纪文(2009)140号, 5、宛龙纪发(2011)7号, 二、证据 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龙政办〔2002〕78号)。证明:原告工作单位系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告不具有或不曾经具有公务员身份。 2、《南阳市卧龙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补贴花名册》(2009年12月9日、2010年7月29日和2012年12月26日各一份)。证明:享受补贴的退休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3、宛龙政办(2014)20号文。第二条规定,绩效工资从2013年开始执行。该文同时规定原告待遇不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支付。 4、中共卧龙区委宛龙发(2006)17号文。证明原告单位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原告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5、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宛财综(2014)1号文。证明原告请求的补贴只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原告不能享受该补贴。 6、卧龙区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备忘录。证明津补贴发放范围。 7、《公务员范围规定》。证明原告单位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原告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后认为:证据1-4均不适用于原告,证据5-8无异议。证据9证明原告单位不在津补贴范围。区津贴补贴办公室也作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