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郑州神龙动漫游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8-19 17:11:3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非诉执行政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占魁,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苏红英,经理。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451884.4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王村镇王村村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5971.22平方米、建制镇用地6602.53平方米、其他草地20672.25平方米建厂,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部分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部分新建的建筑物及罚款,其中罚款数额合计451884.4元,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即占地建厂,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 451884.4元及其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66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志恒 审 判 员 张万青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盼 |